10月27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稿明确提出,广州市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业务,在营运的非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应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希望通过发展分时租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对于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意见稿表示,车辆运营数据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时租赁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未按期完成接入的企业,应尽快整改并暂停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相关车辆不得享受地方新能源车补贴。
并且,车辆领取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后要在3个月内投入营运,对于营运规模达到100辆以上,车辆投产率低于90%的经营者,暂停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
关于征求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穗交〔2017〕498号
为规范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经营行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草了《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邮编:510620。
(二)电话:38180132。
(三)传真:85239333。
(四)电子邮件:jwkyc@163.com。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交通污染排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顺应国家开展“互联网+”行动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分时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问题为导向,推动分时租赁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分时租赁行业创新发展。
绿色环保。引导和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少交通污染排放,通过发展分时租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市场配置。分时租赁行业以市场调节为主,由分时租赁经营者自主投放符合规范要求的自有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三、发展意义
(一)分时租赁,是以时间(分钟或小时)、里程、用电(油)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依托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分时租赁经营者是指利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分时租赁是城市客运交通的组成部分,是传统汽车租赁业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丰富了服务形式,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对城市公共交通形成有益的补充,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和推动新能源汽车使用。
(三)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广州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序发展分时租赁等个性化交通出行方式,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多样化选择。
四、经营条件
(一)分时租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2.严格遵守有关小微型客车租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合法经营。
3.按照《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不得违法从事经营活动。
4.在经营者办公场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保险购置情况以及租车流程、收费标准、用户须知、服务承诺、救援服务保障方案、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5.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通过技术手段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和实际驾驶人核验制度,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载明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监控车辆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的一致性,应对、防范不具备驾驶资格和冒名驾驶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逐步与公安机关建立分时租赁系统管理平台,将承租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实时与公安机关对接审核。
(二)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登记,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按规定登记为租赁,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车辆所有人为租赁经营者,向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在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时注明为租赁车辆。
3.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与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保险。
4.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
5.证件齐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车容整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并通过有关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6.车辆运营数据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时租赁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未按期完成接入的企业,应尽快整改并暂停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相关车辆不得享受地方新能源车补贴。
7.车辆领取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后要在3个月内投入营运,对于营运规模达到100辆以上,车辆投产率低于90%的经营者,暂停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
8.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业务,在营运的非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应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9.其他有关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管理规定。
五、运营服务
(一)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行业服务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分时租赁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三)非广州籍分时租赁车辆不得提供起、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租赁服务。
(四)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客车分时租赁专业委员会统一的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文本,制订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经营者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在提供分时租赁服务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确保车辆证件、保险单据齐全有效。完成服务后,向承租人出具本市汽车租赁发票或者电子结算通知单,鼓励使用电子发票。不得收取协议约定计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五)分时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预付款的,应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押金或预付款的退还流程和时限,在银行或支付机构设立押金或预付款专用账户,并由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保证专款专用。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处理承租人的车辆押金及因租赁车辆产生拖欠及违约费用问题。
(六)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通过大数据分析,强化车辆智能组织调配,动态优化车辆布局,实现不同时间、不同区域间的车辆供需平衡,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应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保证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七)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服务中心,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解答乘客的使用疑问、处置应急救援和接受社会公众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
(八)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承租人信用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车辆使用习惯。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引导承租人文明驾驶车辆。
(九)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通过设置停车电子围栏并与计费相结合等技术手段,防止承租人违法停放分时租赁车辆。
(十)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地注册用户量、业务订单数以及车辆行驶状况等相关运营数据。
(十一)鼓励行业协会和分时租赁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根据分时租赁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开发专属保险产品,降低经营成本。
六、安全管理
(一)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事故应急演练。
(二)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不得将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资质人员,并与承租人签订专门安全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责任;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建立运营车辆GPS监控平台,GPS精度应能满足日常营运及监管需求,并通过在GPS平台、租、还车点抽查等方式对承租人超速疲劳驾驶、非本人驾驶等行为履行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抽查及整改情况形成台帐存档。
(三)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完善对车辆检查、保养、维修、故障救援、保险理赔等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以及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建立分时租赁车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租赁台账、租赁合同以及营业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配备与投放车辆数量相匹配的运维人员。
(四)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进行注册管理和实际驾驶人核查。鼓励通过与掌握身份证、驾驶证验证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或以信用卡结合身份证、驾驶证信息验证承租人身份和租赁资格。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对车辆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不得向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扣满12分、逾期未年审等非正常状态驾驶证的承租人提供分时租赁服务。
(六)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在用非新能源分时租赁车辆加油、加气的管理,切实杜绝分时租赁车辆在正规加油、加气站外加油、加气的情况发生,确保安全。
七、承租人要求
(一)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相关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合法公民;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分时租赁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个人交通安全责任;
(四)不得将分时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
(五)按照道路标志标线指示停放分时租赁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六)配合分时租赁经营者及时处理承租分时租赁车辆时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七)不得利用分时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八)不得将分时租赁车辆抵押、变卖或转租。
八、鼓励发展
(一)鼓励停车换乘(P+R)停车场、政务中心、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探索在有条件区域通过优惠停车费等措施,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新能源分时租赁车辆在特定区域依法划设的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停放和充电。
(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三)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换电设施,并与分时租赁经营者合作,提高充电桩使用率,支持利用分时租赁公务出行。
(四)支持番禺、黄埔、南沙等条件较好的区域率先开展“新能源+分时租赁”试点工程和示范区建设,在条件允许的区域,在停车、充电、公务出行等方面予以支持,进一步完善公众出行体系。
(五)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上市融资等方式,提升规模化水平,加强上下游行业及相关行业联动。
九、附则
(一)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客车分时租赁专业委员会作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时租赁经营者、承租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分时租赁经营活动为租赁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分时租赁经营者或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档案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